长海事港政(2009)35号
关于对长沙港籍(含长、望、浏、宁)
运砂船舶签证的补充规定
局属各签证点、县(市)海事处:
为加强对运砂船舶的签证管理,我局根据部海事局的相关签证规定及本地区砂石市场实际情况,对我局《关于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>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长海事港政[2008]55号)作如下补充规定:
1、对在长沙地区港内作业的本港籍(长、望、浏、宁)
运砂船,由船籍港海事部门办理定期签证(三个月一次)。
2、出港作业的长沙港籍的运砂船,一律由局政务大厅签证窗口办理签证手续,各县处不再办理出港运砂船的签证。
请局属各签证点及县(市)海事处认真执行。
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
主题词:船舶 签证 补充规定
|
湖南省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5日印发
|